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我公司作為所管理信托計劃的受托人,現就信托計劃依法繳納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事宜,公告如下:
2021年9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及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廳聯合下發《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財稅〔2021〕1055號,下稱《通知》,附后),《通知》要求自治區內相關主體依法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其中,自2022年1月1日起,包括我公司在內的納稅主體應按照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作為計費依據,乘以具體適用費率,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該基金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2022年具體適用費率為1%,2023年起具體適用費率為0.5%。
根據《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等規定,政府性基金收入屬于非稅收入,由各級財政部門作為主管部門在相應層級范圍內制定相關政策并執行,系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我公司作為內蒙古自治區內納稅主體,有義務按照主管部門要求繳納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信托計劃作為我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也屬于繳納范圍。
根據信托計劃信托文件的約定,信托計劃所需繳納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應由信托財產承擔;我公司作為信托計劃受托人將在據實測算后繳納。繳納上述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可能導致委托人/受益人實際所獲分配的信托利益減少,我公司特此告知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并了解。我公司作為信托計劃的受托人,將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嚴格按照相關信托文件和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的要求,審慎處理信托計劃的各項事務,并維護信托計劃項下委托人/受益人的權益。
特此公告。
附件:關于印發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新時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2月8日
2022年02月09日
關于以信托財產繳納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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